第一章 评价方案依据
第一条 本方案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关于<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整规办发 [2006]12 号)、《关于加强行业信息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1号、《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的要求,结合化学纤维行业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 信用评价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行业信用体系,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目的是为了整顿和规范行业信用秩序和竞争环境,通过评价行业内企业信用等级,在化学纤维行业中形成以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为灵魂、以企业守信为表率、以加强市场监管为重点、以培育信用意识和能力为支撑,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为保障的行业信用环境,并树立化学纤维行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在国际和国内的竞争力。
第三条 信用评价原则:
(一) 遵循“统一办法、统一标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三) 坚持自愿参评,不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加;
(四) 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章 评级对象
第四条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的行业信用评价:
(一)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所属会员企业;
(二) 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化学纤维企业;
(三) 连续生产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化纤企业。
第四章 评级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化纤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顺利进行,设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聘请全面掌握化学纤维行业总体情况和从事信用管理实践的专家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协会秘书处承担,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审核以及评定专家的聘请等工作,并承担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评定专家构成。评定专家主要由具有化纤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工作阅历丰富的资深专家和相关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评价专家必须是从事过化纤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科研管理、人力资源和质量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信用评价要涉及到许多财务和法律方面的相关问题,所以评价专家应包括具有丰富财务、金融和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五章 评级等级
第七条 行业信用评价等级标准根据被评估企业得分确定,定级前先计算被评估企业各项信用要素得分,各项信用要素得分相加得出总得分,总得分对照相对应的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级别分为“三等五级”,即分A、B、C三等,AAA、AA、A、B、C五级。每10分区分为一个极差,高于90分(含90分)为最高级,对应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50分以下不予授信)。各个定性信用评价等级标准特征如附表1。
第六章 评级资料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报评级资料,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级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九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级,采用纸质申请填报方式进行,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 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二) 公司综合治理报告(包含领导层概况、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 财务报表(尽量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 管理运营概况(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概况)。
(五) 企业竞争力概况(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品牌建设等内容)。
(六) 企业信用记录概况(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第十条 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保密。
第十一条 行业信用评价的申报程序
(一) 企业有关部门(办公室、宣传部、市场部或信用管理部等)依照协会下发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信用评价表;
(二) 如实、客观准备有关资料;
(三) 企业有关领导要审核上报材料并签字确认;
(四) 提交资料(书面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各一套)并按要求交纳评审费用;
(五) 信用办公室对其资料进行整理、初审,并组织专家委员会;
(六) 专家委员会审核资料,做出初步评审结果;
(七) 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调查处理举报信息;
(八) 接受行业信用管理委员会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行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流程
(一) 申报阶段:协会下发有关通知,企业开始自愿申报
(二) 审核阶段:审核所有上报材料
(三) 初审阶段:信用办公室组织初审
(四) 评价阶段:专家评价委员会信用等级评价
(五) 公示阶段:在相关媒体上展示,接受监督与举报
(六) 批准阶段:领导小组最后合议,协会出具信用等级报告、证书
第七章 评价结果公示
第十三条 全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市场检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渠道包括:
1、商务部的反商业欺诈网
(www.antifraud.zgb.mofcom.gov.cn);
2、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网站
(www.ccfa.com.cn);
3、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n.com);
4、协会会刊、期刊等刊物;
5、协会年会等活动:
6、其他可供社会监督的渠道和平台。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办公室及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并保守受评企业商业机密。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企业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等级,不得擅自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关人员必需严格按照中国化纤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非协会会员的化学纤维行业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22年9月19日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