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浅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对协会行业工作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1/01/09 11:47      来源: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分享:

一.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颁布及执法机构情况

1、颁布及生效情况

200881,我国《反垄断法》正式生效,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各项执行细则也在逐步完善中,2010年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发布了《反垄断法》相关配套规章,其中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101229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项规章,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三项规章,以上5部规章均已于201121起执行。

2、执法机构

目前执法机构分别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其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商务部反垄断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和省两级具有行政执法权,市县两级是配合调查,跨省案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定牵头办案或者联合办案,重大案件由国家发改委直接组织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
 

二、反垄断法及其规章对行业协会的规制内容

1、《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制行业协会的法条包括:

第十一条,对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照本法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一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业协会未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反而成为行业实力较强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妨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组织者的问题作了以下两条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本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

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内容,两部委又先后在出台的部门规章里制定了规制行业协会的内容。

2、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九条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以列举方式,对行业协会从事的与垄断协议有关的行为作了细化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规定还明确了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无书面或口头协议的默契行为。

 

三、对协会行业工作的要求

当前国家对于价格异常波动和反价格垄断的处罚及注意力逐步由民生领域扩大到了工业领域,监控范围在不断扩大。随着近期出台的两部规章细则,执法部门也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尤其加强了举报监督等措施,

此外,在行业协会价格自律职能的定位上,根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工商领域协会职能的第10款就是“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另外,反垄断法第十一条也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但目前行业协会的职能中所提到的“自律”,特别是价格自律应该如何界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及时了解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调整行业工作思路和方法,达到未雨绸缪势在必行,目前考虑到的行业工作注意事项如下:

1、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自律机制,积极引导他们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2、不组织本行业企业以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3.不组织本行业企业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市场价格。

4、各专业委员会相关行业会议不在各类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中公开涉及价格协定性质的内容(包括口头决议)。

 

附:我国第一次处罚协会(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垄断案例情况

 

2011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了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变更或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2010年以来,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先后五次组织协会二十余家常务理事单位召开相关行业会议,共同协商包装用白板纸出厂价格。

第一次,32会议提出,A级白板纸的价格统一上调200/吨。

第二次,46会议要求,保证4月份富阳市白板纸现有价格稳定,5月份如出现市场明显疲软将协调会员企业组织有序限产等。

第三次,428会议决定,429515期间,A级白板纸执行限时优惠价格(优惠幅度每吨100-150)

第四次,83会议决定,涂布白板纸在原销售价基础上上调200/吨。

第五次,831A级版白板纸专题会议决定,从91日起富阳市生产的A级白板纸在原来销售价基础上上调200-300/吨。

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变更或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关于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价格主管部门对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化纤协会国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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