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3/04/01 16:45      来源: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分享: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民主管理权利, 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协会的服务水平,促进协会和化纤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会员大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协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协会发展。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单位会员自行选派人员出席会员大会,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力;个人会员须本人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

  第七条  会员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秘书处组织和筹备。

  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 在会员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质询;

  (三)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要求会员大会对会员单位普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切实维护协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会员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参加协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五) 向会员大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3年3月27日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自即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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